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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2017年成都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pzlac258
    2017-07-05 20:38:40   转载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成都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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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圈层区(市)县新农办,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简阳市农工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成委发〔201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现将《2017年成都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2017年成都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成委发〔201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近年我市实施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情况,为做好2017年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和市委“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以脱贫攻坚为重点,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坚持“四态融合”、“产村相融”和“小组微生”理念,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深入实施扶贫解困、产业提升、旧村改造、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五大行动,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要求,全域加快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建成幸福美丽村774个,其中:成都天府新区14个、龙泉驿区5个、青白江区28个、新都区38个、温江区12个、双流区14个、简阳市148个、都江堰市69个、彭州市148个、邛崃市88个、崇州市38个、郫县18个、金堂县66个、新津县23个、大邑县31个、蒲江县34个。

              三、支持环节

              围绕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形态、业态、文态、生态”,对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缺失薄弱环节(侧重产业发展)予以支持,重点为新农村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能未覆盖到的环节。

              四、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万元;

              (二)有1至2个优势特色产业,农民主导产业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

              (三)农村人均住房面积40平方米左右,住房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实现人人住有所居、住得安全;

              (四)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达到300平方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达到100%;

              (五)农村院落整治面达到100%,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每年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4次以上,群众参与面达到80%。

              结合省定上述六项标准,各区(市)县查漏补缺、巩固提升。

              五、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六、实施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到区(市)县

              2017年市级财政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市级备案制,由市农委按照2017年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量、区(市)县2017年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投资情况、环境承载量(即各区(市)县应建行政村数量)、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与脱贫攻坚结合情况、2013年以来项目支出绩效综合考评、平时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合作推进成都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示范项目,按照各示范村项目申报投资情况、借鉴台湾农村再生建设计划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各区(市)县负责征集项目并审批

              1. 广泛做好宣传,公开征集项目。区(市)县农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各自辖区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并择优立项。

              2. 严格项目审查,规范审批立项。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指南》中有关项目申报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业主、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实地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公示,最终确定2017年具体实施项目。县级审批立项后,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启动项目实施。

             3.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核准备案。市级下达区(市)县专项资金计划额度30日内(即当年12月下旬),区(市)县农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申请备案。

             4. 县级审批立项后,各区(市)县应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尽快启动实施。

             (三)市级审查批复备案

              市农委在2017年1月31日前按照有关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复核评审,并将项目备案情况以正式文件批复各区(市)县。评审合格项目按程序批复后予以备案;不合格项目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项目,市农委会同市财政核减预算,追回资金。项目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需按原程序进行审批、报备。

              (四)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

              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确保项目实施进度的资金需要。除上级部门项目管理文件明确要求待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项目资金的外,各区(市)县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即:项目启动先行拨付30%,项目完工(完成)时拨付至80%,审计、验收合格后拨付100%(工程建设等需要保留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保留5%-10%质量保证金,待质保到期、确认质量合格后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项目区(市)县作为项目实施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项目管理

              各项目区(市)县要按照“备案制”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初审上报、项目审批立项和市级核准备案等工作。要严把项目评审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绩效。凡“备案制”资金未能落实合格项目的,都将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扣分因素,并相应减少该区(市)县下年度资金安排。

              (三)加强项目审计监督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应根据当年支农资金和项目建设情况,提前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项目类型和管理要求,分别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主动衔接当地审计局,请求纳入政府审计并安排审计力量。若当地审计局工作无法保障支农项目审计需求,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应会同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择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纳入项目预(概)算统筹安排。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项目总结及材料报送

              各区(市)县要注意总结项目实施管理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区(市)县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做好年度项目总结,并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均要建立详实的项目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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